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8號
債 權 人 黃世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成育樂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 法第511條第1款定有明文。次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 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 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 108年1月7日發補正通知書,限期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5日內 補正債務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以確認債務人之同 一性、是否進入清算及是否確係本院管轄。債權人於108年1 月9日收受該通知,有卷附之送達證書可稽,惟逾期迄未補 正上開事項,揆諸首揭說明意旨,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