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7年度,226號
KSDV,107,消債清,226,20181220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清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李鎮宇即李昆南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因更生方案未獲可決,轉清算程序事件,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
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送達費及進行程序之必要費用
,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
幣6,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胡美儀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