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7年度,184號
KSDV,107,消債清,184,2018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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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清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林品富即林宜輝


代 理 人 李承書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郵資送達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清算程序必要費用新臺幣伍仟元。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 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 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 ,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 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1 項至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清算程序事件,郵務送 達費用初估約需1,500元,另因聲請人名下尚有不動產,於 清算程序可能尚須支出拍賣等費用,初估為5,000元,以上 合計6,500元,尚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6條第3項之規定,限該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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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