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7年度,418號
CTDV,107,司催,418,2018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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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418號
 
聲 請 人 黃端囀即陳宏盈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繼承系統表正本。(台端檢附為影本)
二、查繼承人陳彥勳陳宜羚為未成年人,按父母之行為與未成
  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
  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民法第1086條第二項訂
  有明文。依上開規定,聲請人應另俟選任特別代理人為協議
  分割並提出補具特別代理人簽章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
三、如未選任特別代理人,請具狀更正以全體繼承人為共同聲請
  人,並於狀末共同簽名蓋章,始為適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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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