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六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甲○○ 住台北市○○○路○段一七0巷十七弄十三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肆萬玖仟伍佰叁拾伍元,並自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暨自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略稱:
被告__邀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向原告借款 新台幣(下同)███████元,約定應自
民國██████起分期清償,
;利息按█████{0019},逾期違約金,於逾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如逾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被告__僅清償至██████止之本息,
尚欠本金███████元未為清償。
(三)證據:提出借用證書、帳卡、____________為證。二、被告方面:
被告__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程序部分:
被告等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實體部份:
(一)原告主張被告__邀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其借款███████元, 未按期清償,尚欠███████元之事實,已經提出借據、帳卡、____________為證, 經核屬實,且為到場被告__所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二)原告本於借貸關係及保證契約,訴請被告等連帶清償借款及按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即 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假執行之宣告:
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如主文所示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四、據上論斷,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 九十條第二項__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鄭政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B法院書記官 沈藝珠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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