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10704號
TYDV,107,司票,10704,20181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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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0704號
聲 請 人 劉振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碧梅李妤潔(原名:李晉安)李智堯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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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