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557號聲 請 人 江濱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民德(即范美娜之繼承人)、邱范芷苓(即范美娜之繼承人)、高芷芸(即范美娜之繼承人)、邱芷妍(即范美娜之繼承人)、邱宏恩(即范美娜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高芷芸(即范美娜之繼承人)的父親「 高正德」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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