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557號
TYDV,107,司拍,557,20181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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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557號
聲 請 人 江濱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民德(即范美娜之繼承人)、邱范芷苓(
范美娜之繼承人)、高芷芸(即范美娜之繼承人)邱芷妍
范美娜之繼承人)、邱宏恩(即范美娜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
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高芷芸(即范美娜之繼承人)的父親「
  高正德」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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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