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562號聲 請 人 蔡東熹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查報被繼承人蔡嘉謀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 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 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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