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7年度,562號
TYDV,107,司催,562,20181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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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562號
聲 請 人 蔡東熹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查報被繼承人蔡嘉謀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
  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
  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
  。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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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