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8380號
TYDV,107,司促,28380,20181228,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838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潘暄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