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755號
PTDV,107,司票,755,2018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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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755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宋韋辰邱信菖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係爭本票原本1紙。
二、經查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已死亡,故請提出匯豐汽車股份有
  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
  關設立登記資料,並聲明由新任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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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