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755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宋韋辰、邱信菖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係爭本票原本1紙。
二、經查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已死亡,故請提出匯豐汽車股份有
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
關設立登記資料,並聲明由新任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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