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306號
聲 請 人 陳鴻華
上列聲請人與黃政雄律師即林文華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拍賣抵押
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黃政雄律師即林文華之遺產管理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輾轉受讓自第三人張喜厚對債務人林文
華之債權,故請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即張喜厚將本債權讓
與林綿本之證明、林綿本將係爭債權複讓與聲請人之證明)
及送達相對人之債權讓與通知函暨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債
權讓與通知函須明確載明本債權之讓與歷程,如:張喜厚將
係爭債權讓與林綿本,林綿本複讓與聲請人)。
三、請提出債務人林文華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其繼承人是否有
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或選任遺產管理人之
相關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