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306號
PTDV,107,司拍,306,20181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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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306號
聲 請 人 陳鴻華 


相 對 人 黃政雄律師即林文華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第三人張喜厚於民國93年3 月19日向聲請 人借用新臺幣50萬元,約定清償期為94年3 月18日,且有遲 延利息暨違約金之約定,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設定普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
 
 
 
然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林文華於○○○年○○月○○日死 亡,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嗣經本院家事法庭以○○○年度 司繼字第○○○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選任相對人黃政雄 律師為其遺產管理人,並經確定在案,依法對於抵押權均不 生影響。
 
 
另本件聲請之抵押權及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94年4 月28 日讓與第三人林綿本,復於101 年11月19日讓與聲請人陳鴻 華,並已辦理抵押權人變更登記在案,聲請人亦向相對人黃 政雄律師即林文華之遺產管理人完成上開抵押權及債權讓與 通知。
 
 
 
詎清償期屆至後,第三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 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院進家協字第0000000000號拋棄繼 承查詢回覆函、本院○○○年度司繼字第○○○號選任遺產 管理人事件裁定暨其確定證明書為證。




三、本件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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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司拍字第3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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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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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屏東縣│潮州鎮 │富春│ │1244 │ │0 │0 │45.34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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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