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55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吳欣修
代 理 人 劉竹峯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志龍、陳正勇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債務人陳正勇於民國94年6 月18日死亡,請提出:
㈠其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
略)。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聲請拋棄
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查詢回覆函。
㈢陳報其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為本件之債務人。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