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4517號
PTDV,107,司促,14517,2018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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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51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曾春芳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據土地買賣契約書第五條載「得以書面方式向乙方(台灣生
  命舘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本件契約原價買回之請求」,是請
  提出台端向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買回之書面資料(
  如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二、請提出清晰(可確認聲請人為買受人)之土地買賣契約書影
  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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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