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51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曾春芳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據土地買賣契約書第五條載「得以書面方式向乙方(台灣生
命舘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本件契約原價買回之請求」,是請
提出台端向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買回之書面資料(
如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二、請提出清晰(可確認聲請人為買受人)之土地買賣契約書影
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