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3881號
PTDV,107,司促,13881,2018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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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88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賴麗姬謝改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依據聲請人民國107 年12月11日之更正狀內容,請求債務人
  賴麗姬謝改應連帶給付新臺幣276,801 元,及自89年10月
  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惟上開
  請求之金額、起息日與利率均與原聲請狀及帳務明細資料記
  載之金額、日期及利率不同,故請確認正確之請求金額、日
  期及利率為何,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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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