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88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賴麗姬、謝改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依據聲請人民國107 年12月11日之更正狀內容,請求債務人
賴麗姬、謝改應連帶給付新臺幣276,801 元,及自89年10月
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惟上開
請求之金額、起息日與利率均與原聲請狀及帳務明細資料記
載之金額、日期及利率不同,故請確認正確之請求金額、日
期及利率為何,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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