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77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德河海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智謀
上列聲請人與吳文顯、劉淑萍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催告函之收件回執影本。
二、提出「週結45日」之相關約定釋明文件。
三、請具狀陳明本件聲明之利息截止日係如附表所載至民國107
年10月31日止或至清償日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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