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聲字,107年度,48號
IPCV,107,民聲,48,20181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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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聲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誌宏   
代 理 人 楊明勳律師
 陳全正律師
輔 佐 人 陳文龍   
相 對 人 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虔生   
上列上列當事人間保全證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就相對人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為下列證據保 全,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十五日 內提出下列物品,交由本院保存:
毅力科技有限公司施作之「半導體封裝除泡系統」之合約 書、說明書、規格書、圖面、產品手冊、型錄、規劃建議書 、報價單或其相關資料之書面或電磁紀錄(以上資料可以照 相、攝影、拷貝電磁紀錄、影印、電腦列印或其他必要方式 提出)。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為中華民國發明第I494162 號「利用增加氣體密度 的溫度調整方法」(下稱系爭專利一)、新型第 M450049 號「具有延伸連通腔道結構之半導體封裝載熱裝置」(下 稱系爭專利二)、新型第M416079 號「壓力容器之氣體含 量感測裝置」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三,並與系爭專利一、 二合合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近來發現相對人前曾向 第三人毅力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毅力公司)採購「半導體 封裝除泡系統」(下稱系爭設備),亦具備對氣體調控高 溫高壓之功能,與聲請人所有之專利權技術特徵相類似, 系爭設備並在相對人中壢分公司之A7廠區L棟9樓使用中, 經聲請人之客服工程師例行入廠維修時始察上情。(二)毅力公司供給相對人之系爭設備,有侵害系爭專利之虞: 1、系爭專利一部分:
⑴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
1A:一種增加氣體密度的溫度調整方法,包含下列步驟: 1B:藉由至少一氣體將一腔室充氣至一預定壓力,其中該 預定壓力大於1atm並且小於或等於50atm;



1C:使該腔室內的該氣體流至一可回授溫度調整裝置,其 中該可回授溫度調整裝置包含一冷卻器以及一氣體返 回裝置,
1D:藉由該冷卻器來冷卻該氣體;
1E:及藉由該氣體返回裝置使該氣體返回到該腔室內。 ⑵參聲請人(聲證9 之第三頁)說明,被控毅力公司之機台 設備為一種增加氣體密度的溫度調整方法,包含下列步驟 :藉由至少一氣體經氣體輸入管路15將一處理腔室1 充氣 至一預定壓力,其中該預定壓力介於0kgf/cm2至8kgf/cm2 (表壓力)的範圍,使該處理腔室內的該氣體經氣體管路 5流至一可回授溫度調整裝置3,其中該可回授溫度調整裝 置包含一冷卻器9 以及一氣體返回裝置11,藉由該冷卻器 來冷卻該氣體,及藉由該氣體返回裝置經氣體輸入管路15 使該氣體返回到該處理腔室內。
⑶比較系爭專利一請求項1 的技術特徵與被控毅力公司之機 台設備之技術內容,由於毅力公司提供予紫光宏茂微電子 (上海)有限公司(下稱宏茂公司)之機台設備包含系爭 專利一請求項1 的每一技術特徵,差異僅在於文字之記載 形式或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者,因此符合文義讀取,構成 文義侵權。
2、系爭專利二部分:
⑴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
2A:一種具有延伸連通腔道結構之半導體封裝載熱裝置, 2B:具有一腔體,該腔體內部形成一容置空間以及定義有 一延伸連通腔道結合端,
2C:至少一加熱裝置設置在該腔體之容置空間中,以加熱 該容置空間到達一預定溫度及一預定升溫速率, 2D:該容置空間更透過一加壓控制組件連通一壓力源使該 腔體之容置空間維持一大於2 個大氣壓之預定腔室壓 力,
2E:該腔體之容置空間中設有一渦輪風扇,並經由凸伸出 該腔體之延伸連通腔道結合端之一傳動軸連結有一驅 動馬達,其特徵在於:
2F:該腔體之延伸連通腔道結合端結合有一具有預定延伸 長度及縮小口徑供容置該傳動軸通過之延伸連通腔道 ,且在該延伸連通腔道中配置有至少一用以支持該傳 動軸之軸承單元,再於該延伸連通腔道結合一用以容 置該驅動馬達之馬達承置腔室,
2G:該腔體之容置空間裝置有至少一壓力感測單元及至少 一溫度感測單元,




2H:該馬達承置腔室經由該延伸連通腔道與該腔體保持一 大於2 個大氣壓之等壓腔室壓力,
2I:且在該延伸連通腔道之外環面設有一冷卻裝置,使該 馬達承置腔室與該腔體形成一溫度差。
⑵參聲請人說明(聲證10之第三頁),被控毅力公司之機台 設備照片中,可見一種具有延伸連通腔道結構之半導體封 裝載熱裝置,具有一腔體,該腔體內部形成一容置空間以 及定義有一延伸連通腔道結合端,該腔體之容置空間可快 速加熱,該腔體之容置空間可加壓至8kgf/cm2(表壓力) 的高壓,該腔體之容置空間中設有一渦輪風扇,並經由凸 伸出該腔體之延伸連通腔道結合端之一傳動軸連結有一驅 動馬達,其特徵在於:該腔體之延伸連通腔道結合端結合 有一具有預定延伸長度及縮小口徑供容置該傳動軸通過之 延伸連通腔道,且在該延伸連通腔道中配置有至少一用以 支持該傳動軸之軸承單元,再於該延伸連通腔道結合一用 以容置該驅動馬達之馬達承置腔室,該馬達承置腔室經由 該延伸連通腔道與該腔體保持一等壓腔室壓力,該腔體之 容置空間裝置有至少一壓力感測單元及至少一溫度感測單 元,在該延伸連通腔道之外環面設有一冷卻裝置進行氣冷 或水冷,使該馬達承置腔室與該腔體形成一溫度差。 ⑶聲請人比較系爭專利二請求項1 的技術特徵與被控毅力公 司之機台設備對應之技術內容,由於被控毅力公司之機台 設備在編號2C、2D二項技術特徵不符合文義讀取,因此不 構成文義侵權,惟聲請人仍因技術內容與系爭專利二請求 項1之技術特徵實質相同,而構成均等侵權。
⑷申請專利範圍第8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具有 延伸連通腔道結構之半導體封裝載熱裝置,其中該延伸連 通腔道係藉由至少一法蘭單元及至少一固定元件結合於該 腔體之延伸連通腔道結合端。」。
⑸參聲請人說明(聲證10之第三頁),被控毅力公司之機台 設備照片中,延伸連通腔道係藉由至少一法蘭單元及至少 一固定元件結合於該腔體之延伸連通腔道結合端。由於被 控毅力公司之機台設備包含系爭專利二請求項8 依附於請 求項1 的技術特徵,因此聲請人主張符合文義讀取,構成 文義侵權,被控毅力公司之機台設備先對請求項1 構成侵 權,續對請求項8構成侵權。
⑹申請專利範圍第9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具有 延伸連通腔道結構之半導體封裝載熱裝置,其中該馬達承 置腔室係藉由至少一固定元件結合於該延伸連通腔道。」 。




⑺參聲請人說明(聲證10之第三頁),被控毅力公司之機台 設備照片中,馬達承置腔室係藉由至少一固定元件結合於 該延伸連通腔道。由於被控毅力公司之機台設備包含系爭 專利二請求項9依附於請求項1的技術特徵,因此聲請人主 張符合文義讀取,構成文義侵權,被控毅力公司之機台設 備先對請求項1構成侵權,續對請求項9構成侵權。 ⑻綜上所述,聲請人主張毅力公司之機台設備侵害系爭專利 二請求項1、8及9之專利申請範圍。
3、系爭專利三部分:
⑴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
3A:一種壓力容器之氣體含量感測裝置,
3B:係以一連通管與一烤箱裝置之一腔體內部所形成之一容 置空間相連通,用以量測該容置空間中之一氣體含量, 3C:該氣體含量感測裝置包括:一氣體含量感測器,係用以 對該氣體含量進行感測;
3D:一氣體參數調節器,係連接於該連通管與該氣體含量感 測器之間,用以對自該連通管流入之氣體進行調節,以 使該氣體中的一個或多個特定參數符合該氣體含量感測 器之量測範圍,進而供該氣體含量感測器進行感測。 ⑵參聲請人說明(聲證11之第三、四頁)與聲請人於江陰長 電先進封裝有限公司(下稱長電公司)拍攝之照片觀之, 毅力公司於其產品介紹簡報中之敘述,以及該機台設備之 外觀結構,其機台設備為一種壓力容器之氣體含量感測裝 置,係以一連通管與一烤箱裝置之一腔體內部所形成之一 容置空間相連通,用以量測該容置空間中之一氣體含量, 該氣體含量感測裝置包括:一氣體含量感測器,係用以對 該氣體含量進行感測;一氣體參數調節器,係連接於該連 通管與該氣體含量感測器之間,用以對自該連通管流入之 氣體進行調節,以使該氣體中的一個或多個特定參數符合 該氣體含量感測器之量測範圍,進而供該氣體含量感測器 進行感測。
⑶聲請人比較系爭專利三請求項1 的技術特徵與毅力公司之 機台設備對應之技術內容,由於毅力公司之機台設備包含 系爭專利三請求項1 的3A、3D、3E項技術特徵,符合文義 讀取,3B、3C項技術特徵無從自簡報得知,須待現場比對 。
⑷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壓力 容器之氣體含量感測裝置,其中該氣體參數調節器包括一 流量調速閥,其係用以調整流入氣體之流量以及流速。」 ⑸自毅力公司之產品簡報觀之,氣體參數調節器包括一流量



調速閥,其係用以調整流入氣體之流量以及流速,包含系 爭專利三請求項4依附於請求項1的技術特徵,因此符合文 義讀取,惟毅力公司之機台設備須先對請求項1 構成侵權 ,才能對請求項4構成侵權。
⑹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壓力 容器之氣體含量感測裝置,其中該氣體參數調節器包括一 電磁閥,可用以控制待測氣體是否流入氣體含量感測器。 」
⑺自毅力公司之產品簡報觀之,氣體參數調節器包括一電磁 閥,可用以控制待測氣體是否流入氣體含量感測器,包含 系爭專利三請求項5依附於請求項1的技術特徵,因此聲請 人主張符合文義讀取,構成文義侵權,惟毅力公司之機台 設備須先對請求項1構成侵權,才能對請求項5構成侵權。 4、綜上所述,聲請人藉由自宏茂公司、長電公司廠區拍攝之 照片,以及毅力公司之產品介紹簡報中,聲請人初步確認 毅力公司供給相對人之系爭設備,就其外型、功能等判斷 ,皆與其提供予上述二公司之機台相類似,分別構成文義 侵權或均等侵權,而有侵害上述專利之虞。若能入廠對於 相對人所持有之系爭設備作進一步之專利比對,方能確定 系爭設備是否對聲請人之專利構成侵權。
(三)本件確有聲請保全之必要性:
 1、系爭設備為半導體封裝除泡系統,其單價昂貴且體積龐大 ,屬於半導體製造業於高階封裝製程使用,用以提高製程 良率,於我國亦僅有特定數間半導體製造商如相對人有系 爭設備之需求,又系爭設備係依客戶之需求選擇配置不同 功能之結構,並由毅力公司直接至客戶端廠房進行水、電 及氣體之連接啟用,並非一般民眾或業界得採購之消費性 商品,聲請人實難於市面上取得系爭設備以進行專利侵權 之全要件比對,且已盡力取得藉以判斷、比對是否侵權之 資訊,惟機台設備之內部實質構造非經現場比對無從判斷 ,顯有聲請保全之必要性。
2、系爭設備位於相對人之廠房,為相對人支配範圍內,且涉 及相對人之技術及營業秘密,對廠區內之人員出入、物品 進出等皆有嚴格管制措施,聲請人非透過保全方式無從就 系爭設備進行取證,又因「使用」亦為侵害專利權之行為 ,相對人顯有為避免侵權之訴追,致影響其產線之進度, 對系爭設備之結構設計及技術功能自行或配合毅力公司進 行變更、修改甚或隱匿事實;而製造、販賣系爭設備之毅 力公司為聲請人於市場上之高度競爭對象,為避免侵權訴 訟影響其商業聲譽,更有藉進入相對人廠區保養、維修之



機會,迴避聲請人主張之侵害專利申請範圍,而更改系爭 設備之設計,致聲請人就專利侵權起訴後,系爭設備之現 狀已改變而無從認定侵權事實,相關證據顯有滅失及礙難 使用之虞,為確定事、物現狀,亦有保全證據之必要。(四)聲明:
 1、前往相對人之廠區(地址:桃園市○○區○○路○段 000 號A7廠L棟9樓),就第三人毅力公司施作侵害聲請人專利 之系爭設備,為現場攝影、錄影、記錄型號、規格、勘驗 系爭設備,並准由聲請人或其委請之人為現場攝影、錄影 、記錄型號、規格、勘驗系爭設備。
2、前往相對人廠區,就毅力公司施作之系爭設備之合約書、 說明書、規格書、圖面、產品手冊、型錄、規劃建議書、 報價單或其相關資料之書面或電磁紀錄以照相、攝影、拷 貝電磁紀錄、影印、電腦列印或其他必要方式予以保全。二、按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 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 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前項證據保全,應適用 本節有關調查證據方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1項、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證據保全之事由,包含(一) 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二)經他造同意予以保全證 據;(三)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且有必要者等 三項,各該目的、要件及保全方式皆不相同。除第(二)項 係基於兩造合意而為證據保全外,第(一)項旨在保全有滅 失或礙難使用之虞的證據,以保全訴訟法上之權利,第(三 )項則重在事證開示,以達到紛爭解決、預防訴訟、爭點整 理與簡化及審理集中化之目的;而為避免聲請人濫用證據保 全制度,藉此窺探相對人之營業狀況,法院於必要性之判斷 上,應斟酌智慧財產權遭受侵害之可能性,並審慎衡量兩造 相互衝突之利益,包含聲請人因准許保全證據裁定所可能獲 得之利益,除證據保全外有無其他證據調查方法可資利用, 如駁回其保全證據之聲請是否將使聲請人實體利益遭受難以 彌補之損害,及相對人是否因准許保全證據裁定,致其隱私 或營業狀況遭不當公開而可能受有之不利益等。末按民事訴 訟法第370條、第284條規定,保全證據之聲請,應表明應保 全之證據、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及應保全證據之理由,且 聲請人應提出證據以為釋明,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以審 酌應否准許保全證據之聲請。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專利檢索資料、 毅力公司產品介紹簡報、毅力大陸地區機台、簡報與系爭



專利之比對,在宏茂、長電公司拍攝之機台設備照片等證 據,經本院以之與系爭專利比對而為初步判斷,認聲請人 之舉證尚無法確定系爭機台有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1C 、1E技術特徵;或有落入系爭專利2請求項1之2C等技術特 徵,惟聲請人已盡釋明之責。另,聲請人所提聲證11、聲 證13尚難確認系爭機台是否有落入系爭專利3請求項1之專 利權範圍之可能性。惟已得使本院產生薄弱之心證,堪信 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製造、販賣之系爭機台難以完全排除具 有侵害聲請人之系爭專利權之情事,故而得認聲請人就相 對人製造、販賣之系爭機台有侵害系爭專利之虞之情形已 為釋明。
(二)本件具保全必要性:
聲請人係透過聲證8 至11及13之大陸商所提供之證據主張 第三人毅力公司提供該大陸商之機台有侵害系爭專利1至3 之可能,且由聲請人之員工至相對人廠房維修時發現相對 人亦有第三人毅力公司之相同機台,依聲請人之舉證及主 張可知,系爭設備係用於半導體封裝之除泡裝置,且聲請 人所提之證據經初步比對分析可知,系爭設備具有使用系 爭專利之部分技術特徵或具有達到系爭專利之功能,且系 爭專利之技術特徵多涉及機台中之組成構件之連接關係及 壓力參數等技術,有賴進一步取得機台之完整內部資訊, 始可明確判斷其是否使用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由於系爭 設備係位於半導體製造商之廠房內,非經由一般消費管道 可以取得,聲請人難由市面上取得系爭設備進行專利侵權 之比對,唯有透過保全程序取得更進一步資料始可能獲知 系爭設備之完整資料,以了解事實或物體之現狀,此將有 助於當事人研判紛爭之實際狀況。故就「確定事、物之現 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者」,有保全證據之必要性。(三)就聲明事項之准駁:
 1、關於第二項聲明所載書證資料部分,准以命提出方式保全 :
聲請人所請求保全之相對人所持有之就第三人毅力公司施 作之系爭設備之合約書、說明書、規格書、圖面、產品手 冊、型錄、規劃建議書、報價單或其相關資料之書面或電 磁紀錄等證據,均為系爭設備銷售過程中之產品內容、相 關銷售文件或往來資料,乃為將來本案訴訟程序中,判斷 是否構成侵害系爭專利及計算損害賠償之證據。而系爭設 備是否確有侵害系爭專利及聲請人是否因此受有損害等事 實,與聲請人得否向侵權人追訴侵權行為責任及損害賠償 之範圍、金額之認定,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保全之證據核



與上開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且此等請求保全之證據資料 均在相對人支配範圍,參諸民事訴訟法第368 條修正理由 特別強調預防訴訟及促進訴訟以達到審理集中化之目的, 聲請人聲請保全證據,有利事證開示,以達到紛爭解決, 亦有助於本案訴訟時,使法院發現真實、爭點整理與簡化 及審理集中化之目的,可徵此部分聲請有確定事、物現狀 之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性。再者,就當事人間利益衡量 觀之,聲請人並無其他可期待之方法取得上開證據資料( 如本裁定主文第一項之資料),雖證據保全可能影響相對 人之營業秘密,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設有秘密保持命令 制度,以兼顧當事人之訴訟權益及營業秘密之保護。從而 ,本院衡酌全案情節,認聲請人此部分聲請保全之證據資 料確有必要性,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2、關於第一項聲明,及第二項聲明有關請求前往相對人廠區 實施保全部分:
聲請人雖請求至相對人廠區就第三人毅力公司施作之系爭 設備為現場攝影、錄影、記錄型號、規格、勘驗系爭設備 ,並准由聲請人或其委請之人為現場攝影、錄影、記錄型 號、規格、勘驗系爭設備,惟此執行方式,依過往執行證 據保全經驗,難以期待相對人會當場即時配合提出,蓋機 械設備之運轉可能非可立即停機、運轉中難以詳盡勘驗, 如勉強停機亦有可能造成極大損失,如此易引發現場的僵 持或衝突,而倘欲以強制力執行,可能造成耗費過多時間 ,甚而難以達保全目的,效率不彰,並可能對相對人造成 逾合理範圍之侵害。且聲請人就第一項聲明所欲瞭解之系 爭設備之型號、規格等資料,從第二項聲明中就系爭設備 之規格書、圖面、產品手冊、型錄或相關資料之書面中, 應已可供作比對,是本件應以限期命相對人提出如主文所 載書證資料之方式較為妥適,而應認聲明第一項,及第二 項關於至相對人廠區現場實施保全之請求,均無必要性, 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尚難准許。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部分,合於法律規定 ,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五、本件保全證據之聲請為本案訴訟起訴前之保全證據程序,聲 請人是否就本件保全之證據,對相對人或其他第三人等提起 本案訴訟,尚屬未知,且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亦非必先為保 全證據程序,爰參酌民事訴訟法第81條第1 款規定,命聲請 人負擔本件聲請費用。
六、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 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七、依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項規定,本裁定准許部分,不得聲 明不服;駁回部分,得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蕭文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准許部分不得聲明不服;就駁回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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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毅力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壢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