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75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沈威宏
上列聲請人與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
公司、張峻豪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受讓自第三人蘇芳君對債務人之債權共計新臺幣
30萬元部分,請提出債權移轉通知債務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
限公司、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張峻豪之證明文件(
即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之通知書、收件回
執正反面影本等),且其通知書應明確載明相關債權讓與之
事實,俾利債務人知悉債權債務關係。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