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107年度,32號
ILDM,107,訴緝,32,2018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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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緝字第32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育瑞


選任辯護人 李蒼棟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黃明正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
字第1131號、105 年度偵字第5996號、105 年度偵緝字第325 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侵入住宅強盜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扣案之手銬壹副(含鑰匙壹支)沒收;未扣案之手銬壹副(含鑰匙壹支)及道具槍肆支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對甲○○及陳煌榮、林家豪、鄞旭聰葉昭明王建智劉卉嫻楊景翔、陳俊宏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拾伍萬貳仟伍佰元、行動電話壹支、鑰匙壹支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對甲○○及陳煌榮、林家豪、鄞旭聰葉昭明王建智劉卉嫻楊景翔、陳俊宏連帶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甲○○(綽號阿瑞)與林家豪係友人關係,王建智(綽號小 支,經本院審結)因其友人劉卉嫻(綽號兔兔,經本院審結 )疑似遭劉陳興欺侮而心生不滿,遂與劉卉嫻陳煌榮(綽 號陳堂,經本院審結)、林家豪(綽號斯凡,經本院審結) 、甲○○、楊景翔(綽號大雄,經本院審結)、陳俊宏(經 本院審結)、鄞旭聰(綽號寶獅,經本院審結)及葉昭明( 綽號小熊,經本院審結)等人謀議共同教訓劉陳興,幾經謀 議後,決意趁機行搶劉陳興之財物,遂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 不法所有而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侵入住宅強盜之犯意 聯絡,於民國103年8月22日3時30分,由林家豪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楊景翔、陳俊宏、陳煌榮葉昭明等人),鄞旭聰則駕駛由不知情之黃景鉉(另經臺灣 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所租賃之車牌號碼 000-0000號租賃用小客車(搭載甲○○、王建智劉卉嫻等 人),一同前往劉陳興所承租之宜蘭縣○○鄉○○路00號租 屋處,由劉卉嫻以電話連絡劉陳興後,由劉卉嫻與陳俊宏先 行進入該處確認劉陳興在場後,由鄞旭聰王建智劉卉嫻 等人在上開自用小客車附近把風接應,甲○○、林家豪、楊 景翔、陳煌榮葉昭明等人則下車,楊景翔另基於行使偽造



特種文書、冒用公務員行使職權之犯意,由楊景翔先在案發 前不詳時間,在臺灣地區某處,偽造假的警察證件5張,再 由楊景翔配戴偽造之警員證件而假冒刑警,楊景翔並與陳俊 宏分持手銬各1副,另陳俊宏、楊景翔、甲○○及葉昭明等 人分持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 危險性,疑似槍枝之道具槍4支(均未扣案),待劉陳興應 門後,楊景翔隨即出示上開偽造之刑警證冒充警察行使職權 ,佯稱係警察臨檢,再以查緝毒品為由強行進入該處所,使 在屋內之劉陳興張先知2人誤認為係刑警臨檢,陳俊宏、 甲○○、楊景翔葉昭明等人隨即持槍柄毆打張先知之頭部 ,致張先知頭部受有傷害,楊景翔並持手銬1副(未扣案) 將劉陳興之雙手反銬,陳俊宏亦將張先知之雙手銬上手銬1 副,劉陳興張先知因渠等壓制而至使不能抗拒,陳俊宏等 人強盜得手劉陳興置放在桌上之新臺幣(下同)35萬元及張 先知放在屋內之行動電話1支,渠等仍未滿足,欲將劉陳興 押往宜蘭縣○○鄉○○路0段00號住處,繼續搜刮劉陳興位 在該處之財物,渠等接續前開加重強盜之犯意聯絡,甲○○ 、楊景翔葉昭明及陳俊宏等4人隨即強押劉陳興張先知 上車,再以黑色衣物矇住劉陳興張先知之頭部,並由林家 豪、鄞旭聰駕駛上開自用及租賃用小客車搭載楊景翔等人離 開現場,而由同車之人強取張先知身上之2,500元及鑰匙1支 ,嗣到達劉陳興位在宜蘭縣○○鄉○○路0段00號住處,其 中數人將劉陳興押下車,欲繼續搜刮該處之財物,惟因觸動 保全系統作罷而離去現場,且將劉陳興留置於該處,渠等於 行經宜蘭縣礁溪鄉191甲線(宜蘭縣壯圍鄉大福路與美功路 路口)某路段路旁,楊景翔等人即將張先知棄置於該處,林 家豪、鄞旭聰等人隨即駕駛上開自用及租賃用小客車搭載王 建智、劉卉嫻、陳俊宏、葉昭明楊景翔陳煌榮及甲○○ 等人,前往楊景翔位在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0號2 樓租屋處,嗣經張先知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並於103 年8月24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楊景翔前揭租屋處搜 索,並扣得偽造之假警察證件5張等物。
二、案經劉陳興張先知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報請臺 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關於證人林家豪、王建智劉卉嫻楊景翔張先知劉陳興張嘉玲黃景鉉李百恩陳慶達林允信、詹



基源、彭于瑄王志豪於警詢所為之證述,係被告甲○○以 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陳述,被告之辯護人否認上開證人於 警詢之證據能力(見本院卷㈠第238 頁),而公訴人未特予 證明(自由證明)該等警詢筆錄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是 依上開規定,上開警詢筆錄之記載,就證明被告構成犯罪之 事實,應無證據能力。
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固有明文 ;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 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同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亦有 明文可參。而依第159 條之1 傳聞法則例外之立法理由,乃 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原則上能遵守法定程序,且被告 以外之人如具有具結能力,仍應依法具結,以擔保其據實陳 述。故該條第2 項規定「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應係指 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不論是言詞或 書面,有未遵守法律規定之情形,即檢察官於偵查中所為之 證據調查,須係出於違法取供者或具有具結能力之被告以外 之人,未依法命其具結之情況,始無證據能力。證人陳煌榮 、林家豪、鄞旭聰葉昭明王建智劉卉嫻楊景翔、陳 俊宏、張先知劉陳興張嘉玲黃景鉉在臺灣宜蘭地方檢 察署,經檢察官告知具結義務及偽證罪之處罰,並依法具結 而為陳述,此有卷附上開偵訊筆錄及證人結文在卷可參,被 告及辯護人未就上開證人於偵查中之證據能力表示異議,且 未就前開證人之陳述是否顯有不可信之狀況詳加釋明,參以 上揭法條規定,本院自得以上開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採為本 件證據。
㈢其餘資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亦查無有何違反 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均認具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於103 年8 月22日,由林家豪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鄞旭聰則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 號租賃用小客車,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用小客車係由黃 景鉉於103 年8 月18日13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 0 ○0 號11樓宏揚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所租賃,被告及陳煌 榮、林家豪、鄞旭聰葉昭明王建智劉卉嫻楊景翔、 陳俊宏有共同前往宜蘭縣○○鄉○○路00號、宜蘭縣○○鄉 ○○路0 段00號劉陳興住處,然矢口否認有何強盜犯行,被 告辯稱:當天伊有去現場,是林家豪找伊去的,林家豪一開 始說要去處理事情,伊以為是債務的事情,王建智的女友被 強暴的事情是伊後來處理完才知道,當天到礁溪第1 個地方 伊有下車,伊沒有打人,伊進去時陳俊宏及另外1 人已經在



裡面,伊進去時沒有持道具槍,是空手進去,進去後沒有打 人,那天很多人,過程中伊都沒有打人,但伊有壓住劉陳興 叫他不要動,伊壓住劉陳興時有沒有人打他伊忘記了,伊衝 進去時就有3 、4 人要壓住劉陳興,伊記得那天只有1 人動 手,但是伊忘記是誰,伊也沒有打劉陳興的朋友張先知,當 天伊也忘記是問何人,就把劉陳興帶出來,將劉陳興帶上車 後伊就上鄞旭聰所駕駛的車輛,劉陳興張先知沒有跟伊同 車,他們是上另1 臺車,上車後就跟著林家豪的車走,去第 2 個地點,伊下車看到劉陳興先下車,他們就把劉陳興放在 劉陳興住處門口,伊沒有進去第2 個地點的屋內,後來伊就 上車了,就回臺北楊景翔住處,在該處伊有吸食毒品,伊忘 記毒品是誰的,伊自己也有帶,毒品不是從劉陳興住處搶來 的,伊沒有從劉陳興住處帶走財物云云,辯護人則為被告辯 護稱:本件被告跟其他共同被告除了曾經談及要教訓劉陳興 ,都沒有說到要對劉陳興行搶,當天被告跟王建智劉卉嫻 搭載鄞旭聰的車到礁溪,途中被告跟王建智劉卉嫻只有提 到要如何教訓劉陳興,沒有提到其他,被告與其他人只是要 加強對劉陳興教訓的共識,本件被告根本沒有跟其他共犯討 論要搶劉陳興,也沒有跟其他共犯形成共識,其他共犯行搶 劉陳興,是共犯犯意的擴增,逾越教訓的犯意,超過計畫部 分應該不能要被告負責云云。
三、經查:
黃景鉉於103年8月18日13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 0 ○0 號11樓宏揚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所租賃車牌號碼000- 0000號租賃用小客車,並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用小客 車出借予陳俊宏,於103 年8 月22日,由林家豪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鄞旭聰則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 號租賃用小客車,陳煌榮、林家豪、鄞旭聰葉昭明、王建 智、劉卉嫻楊景翔、陳俊宏及被告有共同前往宜蘭縣○○ 鄉○○路00號、宜蘭縣○○鄉○○路0 段00號劉陳興住處, 此為被告所不否認,並據證人黃景鉉於104 年6 月16日檢察 官訊問時證述:伊於警詢時稱於103 年8 月18日13時許,與 張嘉玲及陳俊宏,前往新北市○○區○○○路○○○○○○ ○○○○○○號碼000-0000號租賃用小客車,由伊簽約,之 後車子交由陳俊宏開,這部分是實在,車子是陳俊宏拿去還 的,伊不知道他租幾天,期間車子開到哪裡伊不知道,伊車 子租好就借給陳俊宏使用,他開去哪裡伊不知道,陳俊宏先 開該車載伊去上班,之後他就將車子開走了,伊只認識張嘉 玲、陳俊宏,張嘉玲是陳俊宏的妹妹,當初一起租車,其他 都不認識,伊不認識劉卉嫻,伊不知道為何劉卉嫻張先知



都指認伊有參與,伊只認識陳俊宏,其他都不認識,伊的綽 號是豬仔(臺語),是陳俊宏叫伊去租車的,他說要代步, 叫伊租車借給他,車子租完陳俊宏就開走,伊沒有到劉陳興 住處押人等情(見104 年度偵字第1131號卷㈡第3 頁至第7 頁),證人張嘉玲於104 年6 月26日檢察官訊問時證述:10 3 年8 月間有租車,是伊跟陳俊宏去租車,陳俊宏還找兩個 朋友,其中1 個叫阿福去租車,陳俊宏都叫伊跟阿福說租車 的事情,當天是阿福叫他另1 個朋友拿駕照出來租車的,伊 去是因為陳俊宏要將機車押在租車店,所以要借伊的機車, 還車時租車店就會將機車還伊,另1 個人的名字伊不知道, 伊跟阿福見過兩次面,伊不知道車牌號碼跟正確日期,伊只 知道租車地點在新莊,綽號大雄的人是陳俊宏的朋友,伊見 過他幾次,當天李百恩有跟伊說大雄找他過去做交易,之後 伊都不清楚,因為他們很保密,有叫阿瑞的人,好像姓張, 伊有在警局指認,他叫甲○○,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契 約是當天伊跟陳俊宏去承租之車子,黃景鉉阿福的另1 個 朋友,是租車時看過黃景鉉,租好車子之後,陳俊宏開車載 伊回家,第1 天伊先使用,8 月21日19時許,陳俊宏打電話 給伊說要用車,後來陳俊宏將車子開走,當時寶獅也在,他 們沒有說要去哪裡,後來很晚的時候,陳俊宏說他們當天開 車載斯凡去宜蘭,斯凡很像住宜蘭等語(見104 年度偵字第 1131號卷㈢第15頁至第16頁),證人張嘉玲於本院審理時證 述:伊有在103 年8 月的時候,到新莊的宏揚小客車租賃公 司承租過車輛,那時候是伊要用車,然後請陳俊宏的朋友幫 忙租車,抵押的是伊的機車,可是後來車子就交給陳俊宏使 用了,陳俊宏的朋友有兩個,1 個叫黃景鉉,另外1 個伊忘 記了,當時是伊有需要,伊那時候想要租這臺車的原因是伊 想要接送伊女朋友上下班,後來就是因為伊沒駕照,然後伊 請陳俊宏幫伊承租,陳俊宏就請了他的2 個朋友,租車出來 是抵押了伊的機車,比如說是早上的時候租,當天下午的時 候陳俊宏就打電話跟伊說要用車,然後陳俊宏就來牽車,差 不多是隔一天的早上才把車歸還給伊,伊不記得什麼時候返 還這臺車子,之前伊在檢察官訊問時有說「租好車子之後陳 俊宏開車載伊回家,第1 天伊先使用,然後是一直到8 月21 日的晚上7 時,陳俊宏打電話給伊說要用車,後來陳俊宏自 己把車子開走,當時寶獅也在,他們沒有說要去哪裡,後來 很晚的時候,陳俊宏說他們當天開車載斯凡去宜蘭,斯凡好 像住在宜蘭」,有這件事情,伊之前在檢察官那邊講的這個 情形是沒有錯的,因為陸陸續續他們去租車很多趟,伊也不 知道已經是幾月幾號了,這件事情也已經3 年多了,伊的記



憶已經有點不清楚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62 頁至第168 頁) ,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
㈡被告雖否認有強盜犯行,惟查:
⒈證人張先知於103 年9 月25日檢察官訊問時證述:103 年 8 月22日凌晨3 時許,在礁溪分局後面的某國宅內,伊不 知道地址,當時劉陳興已經在國宅內,伊是要去跟劉陳興 借錢,伊先看到1 名女子有帶1 名男子聲稱是她的朋友, 後來兩人說要出去買東西,結果過5 到10分鐘,該名男子 進來,女生沒有進來,約隔5 到10秒,又有3 名男子進來 ,這4 名男子都持槍,說他們是警察要抓人,搶走伊的行 動電話,並強行把伊跟劉陳興蒙住頭帶上車,在車上又將 伊的現金2,500 元拿走,後來先到劉陳興家,他們就下車 聲稱要搜刮劉陳興的家,劉陳興沒上車,他們繼續將伊載 到產業道路,之後將伊丟到產業道路,伊不知道劉陳興被 搶什麼東西,伊只知道劉陳興本來要借伊錢,在國宅伊在 劉陳興身上有看到兩疊現金,應該也被搶了,犯罪嫌疑人 紀錄表編號21號是先進屋內的男子,編號12、14、21號是 持槍搶伊財物的人,編號1 號是伊出國宅門口時才看到的 ,進屋內持槍的人還有1 個不在紀錄表內,伊指認不出來 ,當時伊出門口時還有8 、9 人,編號25號是劉陳興,之 前伊先打電話給劉陳興,約在礁溪劉陳興租屋處,伊要跟 劉陳興借錢這件事情已經跟劉陳興聯絡1 、2 天,伊是拿 支票跟劉陳興換現金,這些持槍的人伊都不認識,伊也不 知道名字,警局做筆錄時伊才知道名字,103 年8 月23日 製作筆錄時伊有認錯1 、2 人,今天在礁溪分局製作的筆 錄伊才確認的,伊的損失是行動電話、2,500 元跟1 支車 鑰匙,伊跟劉陳興借40萬,因為伊工程上需要,伊要付貸 款,才去跟劉陳興借錢,伊有信用瑕疵無法跟銀行借那麼 多錢,發生事情隔3 、4 天劉陳興有打電話給伊,問伊有 沒有怎麼樣,伊又因為他們在房子內吸食甲基安非他命被 驗尿,伊沒有要跟劉陳興買毒品,伊不碰毒品的,編號5 號是當天在場的女生,她跟劉陳興說朋友從花蓮來的,不 能讓他們白跑一趟,之後她們就出去說要買東西,那個女 生好像還欠劉陳興19萬,劉陳興說是22萬才對,所以劉陳 興不理她,她們好像有借貸關係,當天伊有受傷,伊覺得 該名女子跟強盜伊財物的人是共犯,他們沒有恐嚇,4 個 持槍的人都有拿槍柄敲伊的頭,編號12號的人有拿槍敲劉 陳興的頭,劉陳興家好像在壯圍,因為伊在壯圍被丟到產 業道路,現場應該停在劉陳興家大門口約5 分鐘,但是因 為伊在國宅被上手銬,到車上時手被銬到後面,頭又被蒙



住,看不到路,無法開門也無法掙脫,伊不知道幾個人在 車上,伊以為駕駛座有人,後來伊的手麻掉要求換姿勢, 沒有人回應伊,伊才知道車上沒人,他們應該都下車去劉 陳興家,伊被丟下車之後,伊甩掉頭套,手還戴著手銬, 伊到便利商店報警,到礁溪分局警察幫伊解開手銬等語( 見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91頁至第92 頁背面),於104 年10月21日檢察官訊問時證述:伊不認 識綽號斯凡的男子,也沒聽過,當天伊見到約9 、10人, 沒有聽過林家豪,不是很確定有沒有看過林家豪,他好像 站在門口沒進去房間,伊記得他約170 幾公分,因為伊身 高183 公分,林家豪矮伊一點點,當時4 、5 個人站在門 口,因為伊一出門口頭就被人套上布,所以看不清楚,進 去房間的人伊只認得劉卉嫻,其他伊都不認識,伊當時有 跟劉陳興一起被打,4 個人一起打伊跟劉陳興,他們一共 開2 臺車,後來伊到分局才知道他們有將劉陳興的車子一 起開走,伊有被槍托打,對方沒有蒙面,伊不知道甲基安 非他命是何人的等語(見104 年度偵字第1131號卷㈢第 107 頁至第107 頁背面)。
⒉證人張先知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本件案發103年8月22日到 現在快4年,對案發情形還有一點印象,伊跟劉陳興是朋 友關係,當天工程要調一張票,伊要跟劉陳興借87萬,劉 陳興叫伊過去拿錢,劉陳興說等他同學到講完條件就可以 借給伊,他同學還沒有來,就發生這件事情,伊不知道案 發當天劉陳興自己有沒有準備現金要給伊,伊只知道他包 包裡面有錢,當天警察問伊現場有多少錢,伊回答說30、 40萬,並不是伊要向劉陳興借40萬,伊不記得偵訊筆錄為 何也是寫伊要向劉陳興借40萬元,伊在地檢署開過1次庭 被判施用毒品,之後就沒有開庭,這份筆錄上的簽名是伊 自己的簽名沒有錯,時間很久伊忘記了,伊忘記這次開庭 有講什麼話,伊去的時候有人送錢給劉陳興,他有點錢, 伊不知道那個錢是要給伊還是要給別人,也不知道是多少 錢,只知道是一疊千元鈔票疊起來,看起來有幾十萬,劉 陳興數完錢之後,收到包包裡面,包包放在和室地板,差 不多A4大小的包包,那時伊坐在和室,放在桌子腳的地板 那邊,還有1個18、19歲的年輕人買飲料進來,他有拿錢 給劉陳興,他先拿錢給劉陳興再去廁所吸食毒品,他拿錢 是否用包包裝著伊不記得,他拿著2袋東西放在桌上就去 廁所,劉陳興沒有打開那2袋東西,他只有把飲料遞給伊 ,劉陳興後來把包包打開,把錢捆成一捆,伊才知道劉陳 興身上有錢,約30、40萬元,案發之前有1個女生及2個男



生,她們是跟劉陳興講話,伊沒有聽她們講什麼,伊現在 無法指認那個女的是否在庭劉卉嫻,也無法確認當時那2 個男生今日是否在庭,伊在警詢時說第1次進來是劉卉嫻 ,這是實在,伊只知道那個女的外號叫兔兔,伊在警詢時 說兔兔進來之前,還有1個青少年拿毒品進來,那個青少 年就是伊說買飲料的那個年輕人,那個青少年在廁所裡面 吸食毒品,伊不知道他是否是用自己的毒品,他出來手上 拿吸食器放在桌上,伊不知道他帶多少毒品,伊猜是甲基 安非他命,因為煙霧很大,且他出來有拿吸食器,伊那天 沒有看到海洛因,後來第2次時是大約6、7個人進來,有 人站在門口,實際進到屋內不含那3個約4到6個人,因為 那個女的及2個男的第2次也有進來,連同這3人約6、7個 人,伊在警詢時說對伊上手銬及拿槍敲伊頭是陳俊宏,是 警察拿照片給伊指認,有4人拿4支槍,伊有看到,第1次 跟那個女子進來的2個男子,第2次就只有其中1名男子進 來,他有拿槍,後來再衝進來的人其中3人有拿槍,案發 當天綽號兔兔女子進來2次,第1次跟2個男子進來,就是 那個年輕人買飲料進來那次,後來她出去10幾分鐘,又跟 第1次進來的其中1個男子進來,不久後就一群人又衝進來 ,兔兔只有進來2次,伊現在記不得哪個人表明是警察要 臨檢,1個肉肉胖胖的男子,伊現在無法指認是否在庭, 伊在警詢、偵訊所述都實在,那時記憶比較清楚,伊偵訊 時說當天在屋內被4個人打,當時有驗傷,因為進來的時 候有4個人拿4支槍,伊有與第2次跟兔兔進來的男子搶槍 ,另外3人就衝上來打伊,並且把伊上銬,進來的3個人有 拿槍,屋內的人本來就有另外1支槍,之後有幫伊上銬, 兩隻手被往後銬住,他們一出門口給伊戴上頭套前,伊看 到有2人站在門口,後來到屋外就被戴上頭套,伊的行動 電話放在屋內桌上,伊沒有看到行動電話被他們拿走的過 程,伊是之後回到現場才找不到伊的行動電話,現金及鑰 匙是在伊身上,上車後他們對伊搜身拿走的,他們要求伊 身上有什麼東西都拿出來,是坐在伊左手邊的人伸手到伊 口袋內拿伊的現金及鑰匙,伊褲子左邊口袋是現金,右邊 口袋是鑰匙,他們進來之後在屋內有說什麼話伊沒有注意 聽,伊跟劉陳興是被押在同一臺車,伊先上車,劉陳興再 上車,連同駕駛,車上共6人,他們只有一直問伊是否叫 阿昌,伊說不是,在車上的時候有人說東西都已經在他手 上,就是最後一個上車的人講的,他坐在伊左邊,該人沒 有說所謂的東西是哪些物品,後來是劉陳興先被放下車, 他們說先去搜劉陳興家,一開始有2人在車上顧伊,後來



變成1人,去搜索劉陳興家時,伊還在車上,劉陳興是在 他住處下車,隔一段時間有人上車,有人說還在劉陳興家 搜索,所以把伊載去1個地點之後將伊放下車,伊被放下 地點應該是宜蘭縣礁溪鄉191甲線(宜蘭縣壯圍鄉大福路 與美功路路口),現在距離案發時間已經有一段時間,伊 無法指認哪些被告做哪些事情等語(見本院卷㈣第5頁至 第9頁背面)。
⒊證人劉陳興於104年6月16日檢察官訊問時證述:於103年8 月22日凌晨3時伊遭搶,當時伊、張先知及另1名男性朋友 在家裡,對方來搶的時候,該名朋友已經出去了,全部都 是男生,有4、5個男生進屋,他們一進來就出示證件說他 們是警察,要伊跟張先知頭趴下,並用手銬銬住,將伊押 上車,其中1個胖胖的人一直拿假證件出示給伊看,說他 是警察,他們沒有打伊,但他們有用槍柄打張先知頭部, 他們反銬伊,將伊強押上車,劉卉嫻有先進屋之後就出去 ,後來劉卉嫻打電話給伊說要先走,約3到5分鐘之後,這 些人就進屋,伊不知道劉卉嫻有無參與,劉卉嫻先進屋跟 伊另1個在場的朋友講事情,張先知是來跟伊借錢的,其 他的人即被告、陳俊宏、陳煌榮楊景翔鄞旭聰、黃景 鉉伊都不認識,進屋押人的男生休閒裝扮看起來像便衣刑 警,胖胖那個人有1個證件在左胸前,沒有每個人都帶證 件,只有胖胖那個人有帶證件,他們有帶槍,編號12號是 搶伊東西的人,他押伊上車之後坐在副駕駛座,伊之前不 認識他,是劉卉嫻打電話過來說要找伊,才會約在礁溪住 處碰面,約103年8月22日前半個月有與劉卉嫻見面,伊忘 記103年8月22日當天是否是劉卉嫻主動打電話找伊,當天 伊與劉卉嫻聯絡幾次也忘了,伊被搶了現金35萬元、甲基 安非他命1包,毒品是另1位朋友的,伊不知道吸食器有無 被搶走,他們帶4支槍,除了伊被搶之外,還有張先知被 搶,對於劉卉嫻稱「因報復劉陳興想強姦伊,伊才要與伊 男朋友王建智商量想要教訓、報復他,後來伊與伊男友王 建智遇到1位叫綽號陳堂之男子,該男子有提議要搶劫劉 陳興之財物,伊跟王建智也剛好要修理他,所以就配合他 ,但是伊只是要修理他,伊跟他們說搶什麼跟伊無關,後 來陳堂就叫臺北的一些兄弟來宜蘭3次,他都叫伊約劉陳 興出來,前2次都沒有約成功,直到第3次伊打電話給劉陳 興,劉陳興跟伊說他在宜蘭縣○○鄉○○路00號,那時伊 與王建智、陳堂及他們臺北的兄弟都在一起,後來伊們就 分別駕駛2部自用小客車前往劉陳興位於礁溪住處」,伊 沒有意見,對於劉卉嫻稱「陳煌榮黃景鉉、被告、楊景



翔、陳俊宏等人共犯(假扮警察),後來陳煌榮黃景鉉楊景翔、陳俊宏等人就進去押劉陳興及另外1名伊不認 識的男子,並搶走劉陳興持有的海洛因約半塊(約165多 公克)」,伊不知道,有毒品被搶走,毒品是當天在場的 另1名朋友的,他的名字伊忘記了,毒品也許是海洛因, 也許是甲基安非他命,伊不清楚,伊與被告、陳煌榮、鄞 旭聰、黃景鉉王建智劉卉嫻楊景翔、陳俊宏沒有仇 怨糾紛,也沒有故意誣陷被告、陳煌榮鄞旭聰黃景鉉王建智劉卉嫻楊景翔、陳俊宏等語(見104年度偵 字第1131號卷㈡第22頁至第25頁),於104年9月25日檢察 官訊問時證述:伊沒有聽過綽號斯凡的男子,也沒有聽過 林家豪這個名字,伊只認識劉卉嫻王建智,當時張先知 有在場,張先知跟伊一起都被打,伊沒有印象有沒有看到 過林家豪,伊不知道那天他有沒有去,對方進屋就有4、5 人,他們自己開2臺車子,還將伊的車子開走,劉卉嫻當 時並沒出現,伊猜至少有6人,現場時因為他們叫伊把頭 低下來,所以伊沒看到張先知是否有被打,但是事後聽張 先知說他有被槍托打,對方沒有蒙面,有現金、包包裡面 的私人物品被搶,伊只知道有1包甲基安非他命被搶,但 甲基安非他命不是伊的,甲基安非他命是綽號豆豆的成年 男子的,他當時去買東西不在現場,甲基安非他命不是張 先知的,伊沒印象林家豪有無到場,因為人太多時間又很 短,伊被他們押上車之後蒙面,所以沒印象,伊跟張先知 一起被押上車,他們將伊蒙面,伊忘記張先知有無被蒙面 ,他們說要到伊家搜索,從礁溪載伊到伊家,到了之後伊 被他們押下車,張先知還在車上,張先知說他在伊附近被 丟包,張先知就到便利商店報警等語(見104年度偵字第 1131號卷㈢第81頁至第83頁)。
⒋證人劉陳興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全部的人中伊只認識兩個 人,就是劉卉嫻跟「小支(臺語)」,即劉卉嫻王建智 ,103年8月22日在礁溪鄉成功路70號住處,凌晨幾點伊現 在不記得了,伊跟張先知還有另外1個朋友豆豆在那邊聊 天,伊與張先知認識好幾年,他也是做水電工程的,兩個 人交情還不錯,張先知那天來伊家是因為他那時候工程做 不順,要跟伊借錢,那個地方張先知好像來過1次而已吧 ,因為那個地方伊剛租沒多久,是1個小套房,是伊泡溫 泉的地方,伊那時做工程,伊本身做水電,因為在那天之 前張先知有跟伊另外1個朋友借10萬塊,伊知道是張先知張先知不方便跟伊的另外1個朋友借,那條款項撥過來 伊這邊,所以伊才知道張先知工程做得不順,手頭沒有很



好,伊是覺得張先知不方便,就借給他,之前市警大有提 訊過伊,在那之前那個豆豆跟伊說他是叫陳文章(音同) ,在市警大時警察有拿口卡給伊指認,卻又沒有這個人, 豆豆張先知不認識,那天也是臨時約在那邊的,伊先去 那邊泡溫泉,然後豆豆才來,再後來是張先知打電話給伊 問伊人在哪裡,伊說人在礁溪這裡,然後張先知就過來了 ,結果兔兔即劉卉嫻也來找伊,劉卉嫻是有跟另外1個人 進來,那個男生不是王建智豆豆去開門,開門之後因為 那時候張先知從臺北跑來宜蘭跟伊借錢,伊好像有在算錢 還是怎樣,伊忘記了,劉卉嫻跟另外1個男的先出去,劉 卉嫻說有事情要先出去,伊就說好,因為那時候伊也沒空 ,好像在玩行動電話還是算錢什麼的伊忘記了,劉卉嫻來 找伊沒有說是要做什麼事情,好像沒有什麼事,伊忘記了 ,然後就因為伊在忙,劉卉嫻看伊在忙還是怎樣就出去了 ,劉卉嫻跟那個人出去之後,隔一下子,豆豆就說「阿興 伊有事情,伊先去統一超商買一下東西,伊等一下就回來 ,東西先放這裡」,因為那時候伊也不是很確定說裡面有 多少東西,還是有什麼東西,因為朋友都這樣講了,伊就 想說好啊,沒關係,反正豆豆一下子就回來,而且該處是 眷村裡面小巷子,出去就是便利商店,距離很近,豆豆也 出去之後,屋內只剩伊跟張先知,結果豆豆出去沒有幾分 鐘,就乓一聲人就進來了,說是警察,然後將伊跟張先知 壓制,敲門的人伊完全不認識,他們剛開始有敲門,伊要 去開的時候他們就踹門進來了,全部的人伊都不認識,他 們就拿槍說是警察,也有拿證件給伊看說是警察,好像3 個還是4個人拿槍,伊忘記了,進來差不多有4或5個人, 因為一進來的時候,伊剛好站在門邊,然後他們拿槍抵著 伊說警察、蹲下、頭低下,伊頭就低下後,有1個人把伊 上手銬,那個上手銬的人就是黃什麼的伊忘記了,上手銬 就叫伊將身上的東西全部都拿出來,那時候身上的東西就 是鑰匙、錢,還有鍊子、戒指都交出去,伊就蹲下去,身 上的錢差不多幾千塊,至於那35萬塊是放在桌上的,伊不 記得把東西交出來是交給誰,因為那時候就是被壓制住、 上手銬之後,把錢交出去,然後馬上就被另外1個人帶出 去,不是給伊上手銬那個,是楊景翔幫伊上手銬,接著就 叫伊將身上的東西全部都拿出來,拿出來之後叫伊蹲下去 ,伊就蹲下去了,叫伊把身上的東西都拿出來、叫伊蹲下 去的都是楊景翔,他那時候手上有拿槍,接著就上手銬, 上手銬及東西全部都拿出去之後,伊就蹲下去了,頭就朝 地上,過沒幾秒鐘就被另外1個人帶去車上,伊沒有看到



其他人在作什麼,因為那時候很像很吵,他們就說蹲下蹲 下,很吵的那種感覺就對了,而且那時候又手抱頭,手有 蓋住耳朵,然後一下子就被帶出去了,不到1分鐘,旁邊 的張先知發生什麼事情,伊沒看到,但是好像有敲的聲音 還是怎樣,伊不知道,伊自己沒有被打,他們有沒有在屋 內搜刮伊的財物,伊沒有看到,就叫伊上車,伊會確定說 門外還有1個人,因為那時候伊剛好站在門旁邊,他們進 來時伊餘光有看到,好像屋外還有1個人這樣子,所以伊 才會說那時候屋外還有1個人,伊跟張先知一起上車,是 上同一臺車,上車之後當時還沒有被蒙面,上車後,好像 是姓楊的最後上車的,然後他就拿著Pass跟伊講說他是警 察,有什麼問題怎樣怎樣,跟伊說一些有的沒有的,然後 好像怕伊去指認他們還是怎樣,有1個人把伊的眼鏡拿掉 ,拿掉之後就把伊的頭和張先知的頭蓋起來,礁溪成功路 住處就全部的東西都不見了,包含伊的側背包、短夾、現 金,還有車鑰匙、家裡的鑰匙、遙控器都不見,因為那時 候張先知是來跟伊借錢,伊有點錢,可能他們看到桌子上 有現金,他們順便拿走還是怎樣伊不知道,現金伊有點過 ,差不多35萬,好像是放在包包上面還是怎樣,伊不記得 了,因為那時張先知來找伊的時候,伊知道他要跟伊借錢 ,所以那時候伊就去跟朋友及媽媽借,當時伊身上的財力 也沒有到35萬借張先知張先知跟伊以前一樣是做工程的 ,所以伊知道做工程的那種痛苦,伊現在也信用不良了, 伊知道那種痛苦,伊沒有跟張先知約定很重的利息,張先 知之前欠伊朋友1條10萬塊的,搞到最後也只還8萬而已, 因為那時剛好張先知打電話來,張先知跟伊說要找伊,伊 就差不多知道他是要借錢,之前還沒有跟張先知約定要借 給他多少錢,張先知有看到這35萬元,因為伊有算,張先 知應該知道那個錢,他應該知道說是30幾萬,確定多少他 應該是不知道,當天伊沒有看到張先知有被別人搶或被別 人拿東西,伊沒有看到錢被拿走的情形,伊回來之後才發 現桌上的東西全部都不見了,那天晚上在伊的礁溪成功路 70號的住處裡面有毒品,那包毒品是豆豆的,是放在桌上 ,後來等伊再回去看的時候,那包毒品沒有在桌上,毒品 就好像用塑膠袋裝的吧,豆豆有從裡面拿甲基安非他命出 來,伊才知道是毒品,當天伊除了看到甲基安非他命之外 ,沒有看到其他的毒品,因為伊有碰甲基安非他命,沒有 碰海洛因,除了豆豆的毒品外,屋內沒有其他的毒品,豆 豆當天有在屋內施用甲基安非他命,豆豆離開的時候,把 甲基安非他命放在那包袋子裡面,伊身上當時有幾千元,



那個放在伊的包包裡面,放在伊的短夾裡面,因為伊習慣 性放2,000元的鈔票在裡面,伊是整個包包交出去,因為 伊包包裡面還有伊女友的鑽戒跟白金項鍊,包包裡面還有 一些證件及家裡的鑰匙,包包是指伊的短夾,不是那個側 背包,側背包是放在桌子上,伊是將短夾、鑰匙、遙控器 交出來,交給楊景翔,當時沒有聽到現場的人彼此之間有 什麼對話,接著就帶伊回壯圍鄉的住處,然後要去那邊看 還是怎樣,伊不知道,就是因為伊壯圍鄉那邊有保全,伊 那時候路上就覺得好像怪怪的,所以他們要去開的時候, 伊也沒有提示他們說伊家裡有保全,他們鑰匙一打開的時 候,警報器就響了,伊家對面是派出所,可能就進到裡面 去之後,一下子他們就走了,是什麼狀況伊就不知道,那 時候張先知還在車上,伊先下車,他們押伊進去家裡,後 來他們人跑掉之後伊有跑下來樓下看,想說他們怎麼跑掉 了,那時候伊就覺得怪怪的,張先知還在車子上,據伊事 後了解的狀況是因為那時候他們要回臺北還是怎麼樣,把 張先知丟到伊家附近的產業道路,據張先知後來跟伊陳述 說他因為是在產業道路,手又被銬手銬,銬在背後,他很 口渴,然後跑去伊家路口那邊有1家全家便利商店要水喝 ,結果就報案這樣子,伊跟張先知在車上的時候,車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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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揚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