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
異 議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異 議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黃建綱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莊曉雲
上列異議人就聲請人即債務人莊曉雲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對於本院民國107年7月3日所為之債權表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 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 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 內提出異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又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 權人,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皆主張本件民國(下 同)107年7月3日所編造之債權表中有關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人「編號1:黃建綱」必須提出債權證明相關文件,否 則應予剔除該債權且重新編製債權表等語。
三、經查,本件清算之執行事件係由本院105司執消債更字第52 號更生之執行事件改進行清算程序,上開二異議人業於本院
105司執消債更字第52號更生之執行事件程序中就債權表所 列計相對人即債權人黃建綱之債權提出異議,經本院於105 司執消債更字第52號程序中調查之結果,相對人即債權人黃 建綱已提出聲請人即債務人所簽發借款新臺幣(下同)600, 000元之借據影本乙紙,且據相對人即債權人黃建綱亦當庭 自陳:「此借款是每月借給債務人莊曉雲1萬元,因為100年 時債務人莊曉雲沒有固定工作,靠打零工為生,所以我從10 0年1月1日起至104年底,每月固定借1萬元給莊曉雲,共60 萬元,所以目前才有這份借據…。」有本院106年1月12日調 查筆錄、聲請人即債務人莊曉雲所開立之借據影本等附於該 案卷內可參,本院認該債權確屬存在,異議人就此部分之異 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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