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8249號
TCDV,103,司促,38249,20141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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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8249號
債 權 人 黃昭文 
債 務 人 洪盈盈即洺洋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陸萬肆仟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新臺幣貳佰伍拾元,其餘由債權人負擔。
  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
  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69條
  第3項規定,為交換票據向票據交換所提示者,與付款之提
  示有同一效力。前開規定,並為同法第144條明文於支票準
  用之。經查,債權人提出票號JX0468374號之臺灣票據交換
  所退票理由單所記載之退票日期為民國103年11月12日,有
  退票理由單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債權人於退票日向
  票據交換所為提示即有與付款提示相同之效力,是知該支票
  付款提示日如上所載,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提示日前之
  利息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二、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本命令)
  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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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