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0897號
債 權 人 許家華
債 務 人 劉克彬
債 務 人 劉泰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三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33條前段
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請求自發票日起算利息,惟依狀附
退票理由單影本所載,系爭票據提示日為103年9月11日,依
上開說明,債權人請求自發票日起算利息部分,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