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9404號
TCDV,103,司促,9404,201404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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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404號
債 權 人 林瑞晋 
債 務 人 張秋桐 
債 務 人 葉碧蓮 
 
一、㈠債務人張秋桐葉碧蓮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肆
   拾捌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張秋桐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
   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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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