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404號
債 權 人 林瑞晋
債 務 人 張秋桐
債 務 人 葉碧蓮
一、㈠債務人張秋桐、葉碧蓮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肆
拾捌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張秋桐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
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