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802號
債 權 人 江家鴻
債 務 人 祥崴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廖慈智
人
一、債務人祥崴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玖
仟貳佰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純依票據關係聲請發給
支付命令,惟查其據以請求之票據,債務人廖慈智非票據之
發票人亦非背書人,債權人對廖慈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部分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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