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7802號
TCDV,101,司促,7802,20120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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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802號
債 權 人 江家鴻 
債 務 人 祥崴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廖慈智 

 
一、債務人祥崴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玖
  仟貳佰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純依票據關係聲請發給
  支付命令,惟查其據以請求之票據,債務人廖慈智非票據之
  發票人亦非背書人,債權人對廖慈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部分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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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祥崴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