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4804號
TCDV,101,司促,4804,20120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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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804號
債 權 人 谷昌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鎮平 
債 務 人 磐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吉 
債 務 人 顏吉田 
 
一、債務人磐宇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記名票據應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
  ,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票據法第 144條、
  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背書之
  連續,係指票據之背書,除第一次之背書人為受款人外,第
  一次以下背書之背書人均為各該前一背書之被背書人,而遞
  次銜接,以至於最後之執票人並無間斷而言。經查,系爭支
  票記載受款人為債權人「谷昌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背
  書人為「顏吉田」,載有受款人之支票,為記名票據,須由
  受款人為第一背書後,再由背書人背書,始能認為背書之連
  續。本件債權人所持有之支票,票據背面第一背書人並非受
  款人「谷昌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上觀之,為背書
  不連續,其對債務人顏吉田行使追索權,自難准許,應予駁
  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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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谷昌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磐宇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