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7239號
債 權 人 林榮福
債 務 人 林采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
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經核本件債權人係據借款契約向債務人為請求,依民法
第203條規定,雙方未約定應付利息,其遲延利息之法定利
率為年利率百分之5,債權人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
超過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