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6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鴻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叁仟叁佰柒拾伍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
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
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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