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655號
NTDV,98,司促,655,2009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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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6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鴻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叁仟叁佰柒拾伍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
  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
  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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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