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8年度,5號
FSEV,108,鳳補,5,2019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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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5號
原   告 劉亨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松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查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此為
起訴之法定必備程式,然原告尚未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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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