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8年度,49號
FSEV,108,鳳補,49,2019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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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49號
原   告 歐舒邁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星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馬利民即蕙恩診所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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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歐舒邁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