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49號
原 告 歐舒邁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星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馬利民即蕙恩診所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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