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8年度,21號
FSEV,108,鳳補,21,2019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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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21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鼎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曹致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164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代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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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