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小字,108年度,65號
FSEV,108,鳳小,65,2019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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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小字第65號
原   告 劉亨泰 
被   告 黃松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基於其與被告間發生交通事故之原因事實, 請求被告賠償損害,而被告住所地及交通事故發生地均為高 雄市大社區,屬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1 項及第15條第1 項規定,應由該院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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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