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補字第667號
原 告 大安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博升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諦企業有限公司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484,84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 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790 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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