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107年度,548號
FSEV,107,鳳簡,548,20190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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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簡字第5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鄒文貴 
訴訟代理人 楊雪貞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317,70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又因上訴人於提起上訴時,併同聲請訴訟救助,是如經上級審法
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上訴人得暫免繳納
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
聲請確定,則上訴人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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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