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93年度,63號
KSEV,93,雄小,63,20190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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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雄小字第63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郭偉成 
被   告 李建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2月13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李建穎」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李建頴 」。
理 由
一、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4年12月31日與臺灣新 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為存續銀行,並更名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是 誠泰銀行對被告之債權,應由原告承受,合先敘明。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四、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掌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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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