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9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中鏗
訴訟代理人 陳盈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姚吉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38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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