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8年度,91號
KSEV,108,雄補,91,2019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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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9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中鏗 
訴訟代理人 陳盈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姚吉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38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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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