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82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鼎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歐佳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39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楊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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