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8年度,67號
KSEV,108,雄補,67,2019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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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67號
原   告 小港電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妙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蕙君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18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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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小港電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