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43號
原 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文孝
被 告 景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孟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景碩營造有限公司間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00,0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掌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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