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84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黃靜美
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吳伊蘭(原
名:吳玉蘭)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1,1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
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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