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買賣價金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8年度,12號
KSEV,108,雄補,12,2019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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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2號
原   告 李淑焚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曾對被告亞太名床有限公司
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6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劉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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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太名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