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調字,108年度,15號
KSEV,108,雄司調,15,2019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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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調字第15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陳俊雲 
代 理 人 李劭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登志及林**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聲請
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又金融機構因 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6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黃登志尚積欠聲請人債務 未清償。而查相對人黃登志明知負有債務,仍將其所有坐落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889 建號建物 (下合稱系爭不動產) ,以買賣為原因辦理所有權登記移轉 予相對人林**,疑為逃避聲請人之求償而預為脫產之行為 ,故請求確認相對人黃登志與相對人林**間就系爭不動產 之買賣債權關係及物權關係均不存在,相對人林**應塗銷 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為此聲請調解等語。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對相對人黃登志之債權乃屬金融機構因消 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且聲請人就該債權已取得台 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字第23965 號債權憑證之執行名 義,其權利亦已獲得保障,則本件調解之聲請顯無調解必要 ,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6 款、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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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