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調字,108年度,14號
KSEV,108,雄司調,14,2019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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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調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陳俊雲 
代 理 人 李劭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游麗珠、黃**、林**間確認買賣關係不
存在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大家源家電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2年 9 月29日邀同相對人游麗珠為連帶保證人向高新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於94年11月26日與聲請人合併,由聲請人承受 一切權利義務)借款未依約償還,目前仍積欠聲請人本金新 臺幣779,633 元及利息、違約金,聲請人執有本院96年度執 字第90034 號債權憑證可證。相對人游麗珠明知負有上開債 務,竟不思積極清償,反於民國95年7 月19日將原屬其所有 高雄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建 物同段8385建號(下稱系爭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將所有 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黃**,相對人黃**再於民國103 年 5 月29日將系爭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林* *,疑為逃避聲請人之求償而預為脫產之行為,其等間是否 確有買賣真意令人生疑。故請求確認相對人游麗珠與相對人 黃**間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95年間所為之買賣債權關係, 暨於95年7 月19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關係均不存在 。相對人黃**應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並確認相對人黃**與相對人林**間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 103 年5 月6 日所為之買賣債權關係,暨於103 年5 月29日 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關係均不存在。相對人林**應 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相對人 游麗珠所有,為此聲請調解云云。
二、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金融機構因消 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6 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聲 請人為金融機構,基於消費借貸契約對於相對人有所請求, 且聲請人對於相對人游麗珠業已取得本院96年度執字第



00000 號債權憑證,聲請人已得循相關法律程序保障其權益 ,顯無調解必要。綜上,爰以裁定駁回聲請人對相對人三人 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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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家源家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