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補字,108年度,2號
KSEV,108,雄司補,2,2019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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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補字第2號
聲 請 人 詠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振榮 

相 對 人 潘添春即美筑精品傢飾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添春即美筑精品傢飾行間聲請公示送達事
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
之規定,聲請公示送達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
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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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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