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勞小字第2號
原 告 蔡俊傑
被 告 華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正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4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 元,且原告本件非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
,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適用,故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
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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