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7年度,1875號
KSEV,107,雄補,1875,2019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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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87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郭明宏發支
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
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105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6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
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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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