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2454號
反訴 原告 賴雲中
陳盛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范馨月律師
陳樹村律師
反訴 被告 林士雄即碧奇小姐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反訴原告於民國108 年1
月22日言詞辯論程序提起反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查,
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4,521 元本息(見
本院卷第68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