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7年度,1153號
KSEV,107,雄簡,1153,20190124,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1153號
原   告 帝景苑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華英
訴訟代理人 王威嵐
被   告 黃群 
訴訟代理人 賴屏鴻
      劉陽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於108 年1 月10日言詞辯論
終結,惟就原告主張回復原狀所需之費用、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就
被告房屋涉及增建問題後續處理狀況等事項,尚有調查之必要,
故再開辯論,並訂108 年3 月7 日上午9 時15分於本院第四法庭
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