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高雄簡易庭(刑事),雄秩字,108年度,4號
KSEM,108,雄秩,4,2019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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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雄秩字第4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

被移送人  郭文楓 


被移送人  孟祥恩 


被移送人  林志頡 


被移送人  洪翊豪 


被移送人  歐昱睿 


被移送人  郭宇㑺 


被移送人  張智勝 


被移送人  林珵頡 


被移送人  黃郁桀 


被移送人  張伯誠 


      
上列被移送人因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7 年
12月26日以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773497700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文楓孟祥恩林志頡洪翊豪歐昱睿郭宇㑺張智勝林珵頡黃郁桀張伯誠均不罰。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郭文楓孟祥恩林志頡、洪 翊豪、歐昱睿郭宇㑺張智勝林珵頡黃郁桀張伯誠 等人於民國107年11月11日20時19分許,在高雄市○○區○ ○○路0號發生糾紛,雙方一言不合互相鬥毆,因而認被移 送人等均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 款之行為。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 ,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 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 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 ,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 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此於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92條亦明文規定準用之。又按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亦為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所明定。
三、經查,被移送人均否認有參與鬥毆之行為,其等警訊調查筆 錄之陳述分別如下:
1.郭文楓陳稱:「當時好樂迪KTV 門口,我正好下樓後警方就 到場了,然後就被帶到派出所製作筆錄」「我認識孟祥恩, 其他人我都不認識」「我不清楚( 指被毆打之男子) ,不認 識」「我不清楚( 監視器畫面) 」「不清楚( 指現場扣斷掉 高爾夫球棍為何人所有,有無被當武器) 」「我沒有參與打 架」( 卷第13-14 頁)。
2.孟祥恩陳稱:「當時好樂迪KTV 門口有人在打架,我正好下 樓後警方就到場了」「我下樓時警方已經到場了」「我均不 清楚( 指何人打架) 」「我不清楚( 指被毆打之男子) ,不 認識」「我認識郭文楓洪翊豪郭宇㑺張智勝,其他人 都不認識,我不清楚( 指打架之人) 」「我不清楚( 監視器 畫面) 」「不清楚( 指現場扣斷掉高爾夫球棍為何人所有, 有無被當武器) 」「我沒有參與打架」(卷第17-21頁)。 3.林志頡陳稱:「就我上廁所出來,就看到我朋友歐昱睿、林 珵頡被大概5 個人圍在外面,所以我上去問發生什麼事,然 後就打起來了」「我不認識( 指除上二人以外其他5 人是否 認識) 」「我不認識。有( 指帶回所之人) ,但我因為酒醉 沒什麼印象,沒辦法馬上指認出來」「我因為酒醉記不太清 楚,不太確定有誰動手」「我沒有( 指有無參與動手打架) 」「我不清楚( 指監視畫面是否即為帶回所之人) 」「不清 楚( 指現場扣斷掉高爾夫球棍為何人所有,有無被當武器) 」「我沒有受傷,現場只有歐昱睿受傷而已,但我不清楚他



的傷勢如何造成」(卷第25頁)。
4.洪翊豪陳稱:「我不知道發生何事」「我不清楚是什麼原因 ,因我是幫忙勸架」「我只認識孟祥恩郭文楓黃郁桀郭宇㑺張智勝。其他人我都不認識。有( 指打群架之人) 。當時我看到爭吵時我跟郭宇㑺過去勸架之後警方就到場了 」「我不認識( 指被毆打之男子)」「沒有我們都在勸架(指 孟祥恩郭文楓黃郁桀郭宇㑺張智勝是否有動手毆打 歐昱睿) 」「我都不清楚( 指被毆打之男子) 」「我只聽到 說( 我沒有講你的事) 然後就一個穿條紋上衣突然間衝出來 推一個我不認識的人揪發生打架了」「我都不清楚( 指現場 扣斷掉高爾夫球棍為何人所有,有無被當武器) 」( 卷第29 頁)。
5.歐昱睿陳稱:「我下樓時,被一群人圍著,問我是不是剛剛 有嗆他們,我說沒有,後來就被打了」「我只認識林珵頡, 因為昨天頭部受傷其他事我記不清楚」「. . . 我因為不認 識,也不太確定有誰動手」「被人家拿高爾夫球桿打的( 指 如何受傷) 」「畫面中我只認識林珵頡,其他我都不認識」 「畫面中站在我正對面的那位所有( 指現場斷掉高爾夫球桿 何人所有) ,但我不認識他,當時我也不知道是誰打我,太 混亂」「我都不認識(除林珵頡是朋友外)」(卷第33頁)。 6.郭宇㑺陳稱:「下到一樓看到有人要打架,打起來的時候, 我們倆個人去勸架,後來警方到的時候,就被帶到派出所製 作筆錄」「我跟我朋友洪翊豪從好樂迪KTV 樓上下到一樓的 時候,他們就要打起來了」「我認識洪翊豪孟祥恩、黃郁 桀、張智勝等4 人。當時打架的時候只有我跟洪翊豪在而已 ,孟祥恩黃郁桀張智勝就打完了才下來了解情況。我都 不認識,我跟洪翊豪在場只是勸架而已」「應該算沒有( 有 無參與打架) ,我們是勸架,但因為我勸架的時候,有被對 方打到頭,我有徒手反擊一下,後來都是在幫忙勸架拉開雙 方」「我不清楚( 指被毆打之男子及如何受傷) ,不認識」 「我都不清楚( 指現場扣斷掉高爾夫球棍為何人所有,有無 被當武器) 」(卷第37頁)。
7.張智勝陳稱:「當時我下樓要離開時,看見我朋友洪翊豪疑 似與四至五人發生爭執打架,但我不確定他是在勸架或是打 架,所以我跟著上前勸架,然後警方就前來處理並遭帶至派 出所了」「我不清楚,我不認識( 指洪翊豪與何人發生打架 ,遭何人毆打) 」「我只認識洪翊豪,其他人我都不認識。 我只看到四至五人在現場打拳架,但我無法確定誰有在現場 打架。」「我沒有參與打架,我是進去幫洪翊豪勸架並把人 拉開」「我不知道( 指被毆打之人) 」「被人家打的,我不



清楚怎麼打的」「我不清楚( 指監視畫面之人) 」「我都不 清楚( 指現場扣斷掉高爾夫球棍為何人所有,有無被當武器 ) 」(卷第41-45頁)。
8.林珵頡陳稱:「我不清楚什麼原因,我一出來就看到我朋友 歐昱睿遭人毆打」「被人家打的,我不清楚是怎麼打的」「 我不清楚( 指林志頡歐昱睿是否參與打架) 」「我不清楚 ( 指監視畫面之人) 」「我不清楚( 指當時狀況) 」「我都 不清楚( 指現場扣斷掉高爾夫球棍為何人所有,有無被當武 器) 」(卷第49頁)。
9.黃郁桀陳稱:「我不清楚現場發生何事,我到現場時警方已 經在場了」「我不知道,我不認識歐昱睿」「打架時我還沒 到好樂迪」「打架時我不在場,我不清楚」「我都不清楚( 指現場扣斷掉高爾夫球棍為何人所有,有無被當武器) 」( 卷第53-55頁)。
10.張伯誠陳稱:「因為我剛好經過. . . . 看到我朋友林珵 詰過去跟他打招呼,所以被警方帶到派出所製作筆錄」「 我都不知道發生何事」「我不清楚,我不認識( 知否歐昱 睿遭何人毆打,現場認識何人) 」「我只認識林珵詰跟孟 祥恩」「我到時就看到警察在場了」「我都不清楚( 指現 場扣斷掉高爾夫球棍為何人所有,有無被當武器) 」「沒 有受傷,因為我不在現場」(卷第57頁)。
12.依上開被移送人共十人之警詢陳述,固可認定歐昱睿確實 遭人持高爾夫球棍打傷,但究係何人參與互毆以致遭人毆 傷則不明確,由何人持球棍毆打人亦不清楚,甚且參與動 手之人有那些人均不清楚,無法判斷係由那些人出手參與 互毆行為。
13.又經本院函請移送機關補正有關:⑴清晰之互毆時彩色照 片畫面,並請移送機關一一標示畫面何位置為哪一位被移 送人。⑵被移送人歐昱睿於警詢時主張畫面中站在其對面 持高爾夫球棍毆打其之人,係指何人?並將持高爾夫球棍 作勢毆打之畫面放在彩色照片送院。⑶請比對照片,可看 出實際有出手之人為哪些被移送人?並請一一以照片比對 說明。移送機關則函復本院以:復應覆事項第一點及第三 點「本分局員警調閱好樂迪KTV 監視器畫面,該監視器畫 面係黑色畫面,故無法提出彩色照片;另因發生時間為夜 間,監視器畫面模糊,故無法一一標示畫面位置為哪一位 被移送人及指出實際有出手之人為哪些被移送人。」。復 應查覆事項第二點「被移送人歐昱睿指稱遭他人以高爾夫 球棍毆打,但因場面混亂並未看清對方;經本分局員警看 監視器畫面均稱僅在場勸架,故無法辨識係何人所為、亦



無法提供毆打之畫面照片」等。均有移送機關107 年1 月 25日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870140300 號函及警員職務報告 可參( 卷第147-148 頁) ;足認被移送人等均否認有互相 鬥毆之行為,警方所提供之現場錄影光碟,亦未能清楚攝 錄被移送人等人究係何人有何加暴行於人或互相鬥毆之行 為。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確切之證據足以證明被移送人 郭文楓孟祥恩林志頡洪翊豪歐昱睿郭宇㑺、張 智勝、林珵頡黃郁桀張伯誠等人有何違反社會秩序維 護法之行為。依上開說明,被移送人等十人均應為不罰之 諭知。
三、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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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