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占有物
馬公簡易庭(民事),馬簡字,107年度,57號
MKEV,107,馬簡,57,20190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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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馬簡字第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金忠孝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鍾雲芸等2 人間請求返還占
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而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4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
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吳宏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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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