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城交簡字第2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金翔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撤緩偵字第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金翔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所稱「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 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 之0.05以上」係屬抽象危險犯,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 只須客觀上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其酒精濃度達到上開 標準值,即認定行為人有「不能安全駕駛」之危險存在。查 被告於為警查獲時其經抽血換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值達每公 升0.73毫克,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標準,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罪。三、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服用酒類,對意識能 力具有不良影響,如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 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漠視自身安危,並罔顧公眾安全, 於服用酒類後其呼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73毫克,高 於法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0.25毫克標準之情形下,仍 騎乘普通重型機車,危害交通及大眾安全,但考量其雖撞擊 路緣石,影響公有財物,但幸未與他人發生碰撞,犯罪所造 成之危害尚非極重,且坦承犯行,未逃避司法責任,兼衡其 前科素行(本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13 至16頁),並參酌其於警詢時自陳其無業、高職肄業之智識 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見警卷第1頁受詢問人欄),暨 其犯罪手段、動機、目的、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 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185條之3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一如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撤緩偵字第22號
被 告 楊金翔 男 2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金門縣○○鎮○○路00巷0弄0號
居金門縣○○鎮○○路○段000巷0弄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金翔明知服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於民國106年11月4日晚間11時許,在金門縣金寧鄉盤果路「優良KTV」,飲用啤酒後,在吐氣酒精濃度已逾上開標準之情形下,仍於翌(5)日凌晨0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由金門縣○○鎮○○路○段000巷0弄0號外出發,往金城鎮舊金城方向行駛。嗣於同日凌晨1時3分左右,行經金城鎮珠水路路燈桿編號4754號路段,因不勝酒力、操控失當,致撞擊路緣石。楊金翔經送醫急救而由警委託衛生福利部金門醫院抽取其血液,檢驗結果酒精濃度達145.20mg/dl(經
換算呼氣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73毫克)而查知上情。二、案經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金翔於警詢及偵訊中均坦承不諱,且有金門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檢測委託書、立人醫事檢驗所檢驗報告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現場照片各1份在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服用酒類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檢 察 官 席時英